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崇陞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曜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2,400元(臺中市○區○○路○○○號房屋課稅現值101,600元+850,800元=952,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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