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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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乙○○
丙○○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