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29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告 郭英崑 即信順電機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964元(起訴狀誤載為134,39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勞補卷第21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