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11號
原 告 杭家蔚
被 告 許黔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應增加「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理由欄已載明本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惟主文漏未諭知,顯有漏載之情事
,而有補充記載之必要,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