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吳國棟 相對人 陳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陳進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取得執行名義費用、保全抵押物之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生手續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至民國145年11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陳進生於①101年11月13日②10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170,000元②700,000,借款期限至①121年11月13日②124年7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78,10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3262-1││14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55│臺中市梧棲區梧│住商用、鋼筋混凝│1層:79.92││全部││││棲段3262-1地號│土造、3層│2層:96.42│││││├───────┤│3層:96.42││││││臺中市梧棲區中││騎樓:15.30││││││興路350號││電梯樓梯間:││││││││7.48││││││││地下層:27.31││││││││合計:3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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