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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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懋暘興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