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因96年度中字第23
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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