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秀卡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鄒桂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游鄒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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