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國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國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蕭國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24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2公克、淨重0.197公克,因檢驗使用0.004公克,驗餘淨重0.193公克)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9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55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新北檢110毒偵4806卷第43頁)在卷可按,堪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