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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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12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誹謗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一經適格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一律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交付本院111年8月30日準備程序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按其聲請意旨,顯非關該次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遺漏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且被告主張之理由無法使本院確信此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