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2號原告 周曉娸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 律師被告 凃瑞堂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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