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金德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林金德銘 前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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