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秀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申請債務人協商前之帳務明細,如請求之計息本金逾請求協商前之欠款本金,則貴公司依原契約請求時,逾原欠款本金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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