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張若穎
黃國隆 被告 蕭鳴程
李慶源 (原名 黃慶源 )上列被告因被告蕭鳴程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