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貞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7、金上訴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2、8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寄存在成州派出所,並於109年10月18日由其母親領取,有送達證書、簽收簿可查,該案件於109年11月9日早已確定並由本院移送執行,乃上訴人竟遲至109年12月29日提起上訴,有收狀戳章日期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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