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