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宋志豪 被告 陳浩睿 法定代理人 陳士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葉詩佳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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