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衛懋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衛懋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衛懋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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