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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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津 、林明山、 林明華林明鳳 間因一百年度訴字第四0六三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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