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告 廖庭萱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 陳俊廷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