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妙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