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張君豪張俊忠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4,280元,應繳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附證物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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