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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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訴訟代理人 游山德 被告 劉城愷 (即 胡秋之 繼承人)
劉世仁 (即胡秋之繼承人) 劉明珠 (即胡秋之繼承人) 劉亦真 (即胡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8,11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