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宗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後應加載「第55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所引刑法之記載,應於「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後加載「第55條」,上開漏載乃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