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鄧禮成 被告 黃福順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4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