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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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瑞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莊瑞燦於91年12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30,11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