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亨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亨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10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中。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罪,7月1罪,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3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2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前開①至③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6年7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107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40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