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雪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雪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雪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四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為證,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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