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周湘羚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冠伶┌───────────────────────────────────────────────────┐│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異饗屋食品行金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89,800元│AL0000000│99年10月5日│││英│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