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告 周慕月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被告 許丁引 即 許正雄 承受.
許淑芬 即許正雄承受. 許淑婷 即許正雄承受. 許乃尤 即許正雄承受. 許黃 主陣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
柯乃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