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顏秀菊
董文芳 董佳玲 董蕭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被告 林劉月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