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曾千雄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 曾秋演
曾秋松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趙常皓 律師被告 曾秋浪
曾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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