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26號聲請人 陳彩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青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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