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7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涂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4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