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意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閔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真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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