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真金科技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緒專 被上訴人 陳山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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