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廣修禪寺法定代理人 李明隆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周廷諺 律師被告 蕭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壹仟元(即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時即105年度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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