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林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菱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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