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元嘉選任辯護人高進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王伯文
法官李育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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