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梁振堂 被告 吳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信託利益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顯示系爭新竹縣竹北市縣○段○○○○○號建物及坐落基地即同地段526之1、52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之不動產交易單價每坪約40萬5,933元,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1,194萬2,549元【計算式:405,933元×97.26平方公尺×0.3025=11,942,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