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定有逃亡之虞,而裁定羈押,然回想當時聲請人係因不忍妻子為扶養女兒及三餐而淪落酒店坐檯維持家計,故而未返營銷假,致未收到法院寄至營區的傳票,以致聲請人歸案後,法院認有逃亡之虞,而裁定收押,今聲請人後悔不已,祈望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得以盡為人夫、為人父之職,聲請人定準時到庭應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九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移審繫屬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另案通緝,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開理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係經另案通緝而遭警緝獲歸案,且為警逮捕時,當場查獲本件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足見聲請人確有逃亡之事實,且於通緝中竟又違法持有槍、彈,益證確有羈押聲請人之必要,至於聲請人所陳之家庭因素,尚不影響本院據以羈押暨駁回本件聲請之理由,為避免案件難以進行審判,本院認被告對於前開所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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