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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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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