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225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告 張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被告具狀請求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刷卡交易明細及最近一次繳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