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反訴原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 周清坡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反訴被告 林益進
羅偉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反訴原告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但書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前者係指提起中間確認之訴;後者係指訴訟標的同一,且不延滯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著有判決要旨可參。
二、反訴原告主張因訴外人 張志偉 (已死亡)投發射藥、林益進投放干擾絲頻率太密集,職司現場督導之羅偉領亦未及時糾正,造成火花外射,致本件事故之發生,而投放發射藥之張志偉未將發射藥桶蓋上,致火花噴至發射藥桶引燃爆炸,反訴被告應負共同過失及勞務不完全給付責任,因反訴被告共同過失致伊經營之正大汽車材料行與國防部簽訂之逾期彈藥銷毀合約無法如期於民國104年8月22日完成,遭罰款新臺幣(下同)1,168萬9,000元,並被沒入履約保證金839萬1,449元,正大汽車材料行為執行本件工作,投入設備約3,300萬元、保險費約480萬元,人事管銷每月約170萬元,18個月共計3,060萬元,所受金錢損失共8,848萬0,449元,反訴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提起反訴,為部分請求;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200萬元本息云云。惟反訴被告不同意反訴原告於本院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一第100頁反面),而反訴原告上開主張及聲明,並非提起中間確認之訴,且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事實,與反訴被告於本案請求損害賠償之本訴訴訟標的非屬同一,不符上開提起反訴之要件,依上說明,其提起反訴,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