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9137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略以:被告陳宜亭係位在新竹縣○○鎮○○路○段○○號1樓「甜歆音樂廚房卡拉OK」小吃店之負責人,其明知店內所設置電腦伴唱機內所燒錄之「你著忍耐」、「藏鏡人」2首歌曲,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權利予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臺灣音樂協會」)代為管理之音樂著作,非經再授權,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而被告陳宜亭前向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取得之授權,業已於民國99年9月1日終止,並於99年5月4日、同年9月28日接獲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存證信函告知其授權日已到期,竟仍基於侵害上開2首歌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年5月3日在上址小吃店之公共場所,擺設含有上開2首歌曲之電腦伴唱機設備,供前往該店消費之顧客點唱,並利用該不知情顧客向現場其他不特定顧客傳達上開2首歌曲之音樂著作內容,而公開演出上開2首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就上開2首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派員於100年5月3日前往上址調查後,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陳宜亭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告訴被告陳宜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陳宜亭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陳宜亭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與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臺灣音樂協會撤回對被告陳宜亭之告訴,亦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