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陳彩妙 代理人 范姜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陳彩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2年7月25日│15,420元│BH0二一九0五│││1││壢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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