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賴沛源 被告 簡正雄
簡正福 廖呂秀鳳 李簡玉霞 陳俊安 陳保真 簡志漢 李俊隆 簡正森 簡後聰 曾繁忠 曾繁昇 曾寶珠 曾美玉 簡素英 簡勝正 簡金珠張香味 邱茲信 邱茲惠 邱茲容 邱茲敏 邱茲玲 邱茲文 邱晴宜 邱晴薰 許萬春 許春生 許春永 許金兆 邱阿秀林 邱阿美 陳柏威 陳郁琪 陳郁琳 陳郁珊 陳育 鍾畀勳 鍾岳翰 陳素蘭 鍾素靜 陳素麗 王茂霖 鍾桂香 鍾淑惠 鍾淑卿 李寶金 李榮欽 簡阿好 陳阿銀 陳育萱 陳美錦 游振興 游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3,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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