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社團法人樂活台灣協會代表人 陳昆 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陳修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真理大學代表人 陳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真理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投標被告辦理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11年度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北門社區大大學」採購案,採序位法評選優勝廠商,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開標結果,決標由財團法人真理大學得標,原告評比序位列名第2。被告隨即檢送決標公告予各參標廠商,並於106年12月27日完成公告(檢送函及公告合稱原處分)。原告為第2優勝廠商,未能得標,不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被告異議處理結果予以駁回。原告仍有不服,乃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訴,亦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