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債權人尚福模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以年、月、日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依存證信函所載,於文到3日內付款,送達日為108年5月6日,則債務人於108年5月10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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