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李建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明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高雄市梓官區農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第八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